2007年11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内容明显不公 银行告示无效
许琴

  李先生问:
    最近,我在付房款时,到一银行提了8万元现金,共8扎100元票面的。因为当时心急,想想也不会出错,就没有逐一清点。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在清点我所交纳的款项时,发现有一张一百元面值的钞票是假的。我赶忙回到取款的银行,要求更换一张一百元的真钞。对方指了指大堂内写有“钞票请当面点清,出门概不负责”的告示,拒绝了我的要求。请问,这样的告示有效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银行的这种告示,对储户是不公的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据此,“钞票当面点清,出门概不负责”,应当认定为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属无效告示。只要你能证明那张假币确实来自该银行,那么银行就应该给予更换。